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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专业就业方向(管理学专业就业方向)

来源:继续教育 2023-08-16 18:28:2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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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平台经济对劳动力市场和收入分配的影响 第四章 平台经济对劳动力市场和收入分配的影响[1]

随着数字技术的进步,平台经济迅速崛起,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导致工作性质出现了从线下到线上、从固定到灵活、从单一到多元等方面的转变,使得依赖平台从事“零工”工作的新就业形态在劳动者中的比例上升,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了劳动力市场的结构性变革。经济分析表明,数字技术的进步促进了生产工序的分解、分包以及相关经济主体承担的工作任务的重组,引发了生产活动去公司化、去组织化的趋势,使得传统的雇员工作被自雇创业以及独立性处于传统雇员工作和自雇创业之间的零工取代。

由于零工劳动者的工作性质与我国现行“劳动二分法”框架不匹配,零工劳动者获得的劳动保障往往不足。劳动者权益保护和平台与劳动者之间的劳资关系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如果按照强化劳动关系的思路去解决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可能大幅提高用工成本,给劳动者或消费者造成额外负担,不利于扩大就业和创业,阻碍生产和组织方式的进一步创新。本章建议以去公司化、将保险保障与劳动关系解绑的思路解决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积极探索新的服务模式,建立起适用于平台经济发展的劳动者权益保护网,适应技术进步带来的劳资关系的变化。同时,结合社保制度的改革,做实养老金个人账户,为具有灵活就业、非固定用工单位、非全职就业等特征的劳动者探索一套合理的缴费分摊制度。

此外,传统就业岗位消失、劳动收入份额下降、城乡和区域间收入差距扩大等问题,也常常被认为与平台经济的崛起相关。对这些问题的分析表明,新工作替代旧工作带来的阵痛是技术进步和结构性变革的必然结果;劳动收入份额下降是全球面临的共同问题,受到产业结构变动、全球化、税制结构等因素的影响;而城乡和区域间的发展差距是规模经济、集聚效应发挥作用的结果。总之,这些问题并非中国独有,也并非平台经济之“恶”,不能因此对平台经济进行限制。我们认为,应当着眼于在发展中解决问题,一方面鼓励创新、促进平台经济发展,另一方面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让发展的红利惠及受损群体,缓解结构性转型的阵痛。

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的兴起是数字经济时代的一大特征。在数字经济高速发展的浪潮中,得益于中国巨大的市场规模,一些互联网平台迅速崛起,并成长为全球规模领先的企业。平台经济的发展催生了新的产业形态,并对传统的产业进行了赋能改造,带动中国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转变,也对社会治理和政府监管提出了挑战。本章讨论平台经济的发展对劳动就业、生产组织结构、劳资关系、劳动者权益保障,以及收入分配方面的影响。其中第一节讨论就业问题,第二节讨论劳资关系和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第三节讨论收入分配问题,第四节提出政策建议。

[1]本章作者为李力行、周广肃。

平台经济发展对就业的影响

平台经济发展对就业的影响可以简单概括为:随着数字技术的进步,平台经济迅速崛起,导致大量工作在形式、任务、性质等方面出现了根本性的变革,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了劳动力市场的结构性变革,大大拓展了劳动就业和创业的图谱,对劳动就业选择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数字经济影响就业的理论分析和主要发现

自动化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特征。现有文献主要考察了自动化、智能化等数字技术的应用对就业的影响,其效果包括替代作用、互补作用和创造性作用。其中,替代性作用主要会对就业产生负面效果,而互补作用和创造性作用则会带动就业的增长,甚至会创造出一些新的工作岗位。[1]

大部分研究支持数字经济对就业的正向促进作用超过负向替代作用。主要原因在于,虽然数字技术的发展替代了人工在程序化工作方面的比较优势,却大大扩展了人在问题解决、可变性与创造性方面的比较优势,甚至会通过创造新任务而增加就业。戴维·H.奥特等考察了1980—2007年贸易和技术对美国劳动力市场的影响,发现计算机化带来了制造业和非制造业部门的职业两极化,但是并没有使就业量明显降低。[2]特里·格雷戈利等使用1999—2010年欧洲的数据,研究了常规性工作替代技术对劳动需求的影响...

一些研究具体讨论了自动化和智能化对各种职业替代程度的差异。不同于以往技术进步中机器设备对体力劳动的替代,智能化逐渐将“智力”融入生产流程,不仅要求机器的灵巧度逐步接近人类的能力,还使机器逐步拥有人类的“思考”能力,这会对劳动力市场产生更深层次的冲击。卡尔·贝内迪克特·弗雷与迈克尔·奥斯本研究了美国各类职业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被计算机替代,通过认识与操作水平、创造力、社会智能水平三个变量,估算了702种职业被计算机替代的概率,发现各职业被替代的概率有较大差异,其中47%的职业被替代的危险性较高。[8]采用类似的方法,本杰明·戴维预测日本将会有55%的职业被计算机替代,而且这一作用不存在明显的性别差异。[9]奥辛斯基和怀昂奇则进一步将每个职位不同的技能特征进行赋权,发现加拿大容易被自动化替代的行业的劳动力仅占总就业的1.7%。[10]阿恩茨等指出,对于就业替代的测算应该基于具体的工作任务而不是工作岗位,基于工作岗位的测算可能会高估智能化的替代作用。他们利用PI—ACC数据库中的工作任务数据测算了21个OECD国家的工作被自动化替代的风险,发现这一数值为9%。[11]

就预测未来而言,2016年世界经济论坛发布的《职业的未来》报告指出,到2021年,机器人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将导致全球15个主要经济体的就业岗位减少710万个,其中2/3属于工业生产、行政、媒体、娱乐、艺术设计和工地建设等领域。世界银行《2016年世界发展报告》也得到了类似结论:发展中国家2/3的工作岗位容易被自动化技术取代。而波士顿咨询公司2017年发布的《迈向2035:4亿数字经济就业的未来》报告预测,到2035年数字经济领域将吸纳全球4.15亿人就业。

数字经济对中国劳动力市场的影响可能会比其他国家更为强烈,这一方面缘于中国数字技术快速发展的趋势,另一方面缘于中国人口众多的现状和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的产业结构。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数字经济发展与就业白皮书(2019年)》测算,2018年中国数字经济领域的就业岗位达到1.91亿个,占全年就业总人数的24.6%。夏炎等使用投入产出模型,测算出数字经济促进非农就业年均增长1532万人。[12]周广肃等利用中国人工智能发展趋势和人工智能对就业的替代概率进行预测,发现到2049年,中国将有2.01亿~3.33亿劳动力被人工智能替代。[13]何宗樾和宋旭光发现,数字经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劳动者就业,特别是非农就业,但对不同人群存在异质性影响。[14]李敏等利用《中国统计年鉴》2010—2017年的数据,以就业弹性为基准测算了平台经济对就业的作用,发现与平台经济结合可以提升行业就业弹性,平台经济对就业有巨大推动作用。[15]王文基于中国30个省份2009—2017年面板数据的研究发现,数字经济对城镇单位总体就业未造成显著影响,但降低了制造业就业份额,增加了服务业就业份额。[16]孟祺基于中国17个行业2000—2018年的面板数据发现,数字经济会导致制造业就业规模下降,但是这种下降会被服务业就业的增长抵消,因此,数字经济对整体就业规模的影响并不显著。[17]

以上文献多从供给侧考察智能化、自动化对就业的影响。实际上,在数字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除了产业互联网的发展对劳动供给产生直接的影响,消费互联网的发展也从需求侧对劳动就业产生了间接的带动作用,这方面的共识是线上产品和数字消费创造了大量新的就业机会。[18]

具体到我国的平台经济,一些大型平台企业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和行业特征分析了其对劳动力就业的带动作用。例如,《阿里巴巴全生态就业体系与就业机会测算报告(2021)》对阿里巴巴的数字经济体系带动的就业机会进行了测算,结果显示其主营的电商平台在2020年共带动了5373万个就业机会。《滴滴平台新就业报告(2020)》指出,滴滴平台在2019年共带动国内就业机会1360万个,其中以网约车司机、代驾、单车运维人员等为代表的直接就业机会761.6万个,包括汽车生产、销售、加油、维保等上下游的间接就业机会597.9万个。《生活服务平台就业生态体系与美团点评就业机会测算报告》显示,2018年美团平台共带动了1960万个就业机会。根据《2020年上半年骑手就业报告》的数据,2020年上半年美团平台有单骑手达到295.2万人。[19]

就平台劳动者的收入而言,相关平台数据显示,2019年滴滴网约车司机(含专职和兼职)的月平均收入为2522元,在一线城市则超过5000元;2020年美团骑手(含“专送”和“众包”)的月均收入为4950.8元,其中专送骑手月均收入达到5887元,有7.7%的骑手月收入超过1万元。作为对比,《2020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20年农民工月均收入为4072元[20],这说明平台经济的一大特点是创造了大量相对灵活的工作机会,增加了劳动者的就业选择,提供了在完成相对灵活的工作任务的同时获得比较体面的收入的可能。

平台经济下工作性质和就业选择的变化

在劳动就业方面,平台经济的最主要特点是大大拓宽了“零工经济”的适用场景,催生了一大批新就业形态,使得灵活就业人员在劳动者中的比例大幅上升,并导致大量工作出现了从线下到线上、从固定到灵活、从单一到多元的转变。本小节具体分析平台经济的发展对工作形式、任务、性质等方面带来的改变,以及对人们的就业和创业选择的影响。

第一,平台经济的发展使得许多工作发生了由线下向线上的转变。“零工经济”早已有之,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平台的崛起,进一步便利了劳动力要素供求双方的信息搜寻和匹配,使零工就业主要呈现出两种形式——在线劳动力市场以及基于应用程序的按需工作。在线劳动力市场主要通过互联网平台在全球范围内匹配组织与个人来提供远程服务,更多地适用于知识密集型产业,如众包程序员、直播带货员、在线咨询人员等等,这类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实际的工作任务在内,都在线上展开。基于应用程序的按需工作主要是为了即时匹配本地范围内的供给与需求,常见于劳动密集型服务业,常见工作包括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代驾司机等。这一类用工的实际工作任务在线下完成,但是劳动的供需匹配、工资结付、评价监管等环节在线上完成。两种用工方式都明显体现出了工作线上化的趋势。

第二,平台经济的发展使得许多劳动者从固定工作转向灵活就业。传统的灵活就业主要是以提供劳务服务的相对独立的“承包商”的形式出现,在现有的劳动法框架下属于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二分法中的民事关系类型。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平台的崛起,数据和算法提升劳动供需匹配效率的优势得以体现,越来越多的工作在时间安排和任务方面出现了碎片化的特点,从而在“承包商”之外创造了更多的零工工作,主要包括基于应用程序的按需工作形式下的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代驾司机等。这类零工从业者的工作性质处于传统雇员和自雇创业者(承包商)之间,其工作通常基于平台产生的订单,每一个订单的完成都类似于一条虚拟的生产线。他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长度方面有较大灵活性,但在工作任务、报酬福利等方面对平台有较强的从属性。目前,对这类灵活就业者与平台之间到底是何种关系在法律层面存在争论,一般认为,两者之间是一种介于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之间的非标准劳动关系。

第三,平台经济的发展使得劳动者从单一职业向多元就业转变。零工从业者可以自主决定在哪个平台工作,也可以更为具体地决定在哪个时间段为哪个平台工作多长时间,一人从事多种职业成为一种新趋势。多元就业大致体现为如下几种形式:一种表现为向多个平台提供同一种工作内容的多元就业,例如某外卖骑手可以在多个平台提供送餐服务;另一种表现为向单个或多个平台提供不同工作内容的多元就业,例如某网约车司机可能同时为电商平台销售货物;还有一种表现为在传统行业拥有一份工作,然后利用工作外的时间为平台工作,例如在某公司上班的白领在上下班途中开顺风车获取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往往难以区分多元就业中的哪种职业是劳动者的主要职业,划分主要工作与兼职工作,需要参考主要收入来源、工作时长分布,以及劳动关系等多方面的特征。

平台经济不仅改变了工作形式、任务、性质等,还对劳动者的创业选择产生了深刻影响。平台创造的零工工作,其性质介于传统的雇员工作和自雇创业之间。平台在改变一端的传统雇员工作的同时,也改变了另一端的创业决策。一方面,零工工作能够给从业者带来更高的灵活性和自主权,有利于他们主动寻求包括创业在内的其他发展机会;同时,零工工作能够提供收入安全网,可以平滑创业带来的收入波动风险,也有助于创业。另一方面,零工工作可以成为吸纳以低学历、低技能为主要特征的新生代工人就业的蓄水池,为失业人群提供就业机会,这可能减少“生存驱动型”或自雇型的低质量创业活动。此外,由于依赖平台接单成为越来越多劳动者的选择,创业的定义和内涵可能也在悄然发生着改变。打零工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被看作“平台依赖型”创业,这就使得以往的创业定义不再适用。各种新就业形态的涌现,使得就业和创业的图谱大大拓展——固定单位就业、自雇创业、依赖平台创业、依赖平台从事零工、共享用工、自由职业等,劳动者的选择变得多元化。

[1]例如,菲利普·阿吉翁和彼得·豪伊特(1994)就曾指出,技术替代劳动所产生的破坏效应,会迫使工人重新规划劳动供给,而技术产生的资本化效应,会使更多企业进入生产率相对更高的行业并最终扩大就业规模。

[2]D. H. Autor, D. Dorn, G. H. Hanson, “Untangling Trade and Technology: Evidence from Local Labour Markets”, The Economic Journal, 2015, 125(584): 621—646.

[3]T. Gregory, A. Salomons, U. Zierahn, “Racing with or Against the Machine? Evidence from Europe”, ZEW-Centre for European Economic Research Discussion Paper, No. 16—053, 2016.

[4]W. Dauth, S. Findeisen, J. Suedekum, N. Woessner, “German Robots—The Impact of Industrial Robots on Workers”, CEPR Discussion Paper, No. DP12306, 2017.

[5]L. Hoedemakers, “The Changing Nature of Employment: How Technological Progress and Robotics Shape the Future of Work”, Lund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2017.

[6]W. Eichhorst, H. Hinte, U. Rinne, V. Tobsch, “How Big Is the Gig? Assessing the Preliminary Evidence on the Effects of Digitalization on the Labor Market”, Management Revue, 2017, 28(3): 298—318.

[7]D. Acemoglu, P. Restrepo, “Robots and Jobs: Evidence from US Labor Markets”,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2020, 128(6): 2188—2244.

[8]C. B. Frey, M. A. Osborne, “The Future of Employment: How Susceptible Are Jobs to Computerisation?”, Technological Forecasting and Social Change, 2017, 114(c): 254—280.

[9]B. David, “Computer Technology and Probable Job Destructions in Japan: An Evaluation”, Journal of the Japanese and International Economies, 2017, 43(1) :77—87.

[10]M. Oschinski, R. Wyonch, “Future Shock? The Impact of Automation on Canada’s Labour Market”, C. D. Howe Institute Commentary, No.472, 2017.

[11]M. Arntz, T. Gregory, U. Zierahn, “The Risk of Automation for Jobs in OECD Countries:A Comparative Analysis”, OECD Social, Employment and Migration Working Papers, No.189, 2016.

[12]夏炎,王会娟,张凤,等.数字经济对中国经济增长和非农就业影响研究―基于投入占用产出模型.中国科学院院刊,2018,33(7):707—716.

[13]G. Zhou , G. Chu, L. Li, L. Meng, “The Effect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on China’s Labor Market”, China Economic Journal, 2020, 13(1): 24—41.

[14]何宗樾,宋旭光.数字经济促进就业的机理与启示——疫情发生之后的思考.经济学家,2020(5):58—68.

[15]李敏,刘采妮,白争辉,等.平台经济发展与“保就业和稳就业”:基于就业弹性与劳动过程的分析.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20,37(7):84—95.

[16]王文.数字经济时代下工业智能化促进了高质量就业吗.经济学家,2020(4):89—98.

[17]孟祺.数字经济与高质量就业:理论与实证.社会科学,2021(2):47—58.

[18]江小涓.高度联通社会中的资源重组与服务业增长.经济研究,2017,52(3):4—17.

[19]由于平台劳动者存在大量的兼职情况,各平台企业的就业测算存在重叠性,平台劳动者与传统劳动者的区分也很困难,平台经济提供的就业总数难以被精准地测算出来。

[20]由于缺乏劳动时间的统计,很难比较平台劳动者和传统农民工的小时工资水平。但这些统计数据说明,平台经济为那些愿意获得更高月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了大量工作机会。

平台经济下的劳资关系与劳动者权益问题

平台经济的发展,导致大量工作在形式、任务、性质等方面出现了根本性的变革,新的用工模式不断涌现,劳动者与平台之间的劳资关系也相应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变得复杂。

平台经济下的劳资关系现状

我国传统的劳动法框架采用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的二分法,二者在主体、关系、劳动待遇、权利义务、适用法律等许多方面存在差异,其中与劳动者切身利益最为相关的是劳动主体的待遇。一般而言,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劳动法律要求给予劳动者在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和保险福利等方面的保障,还要承担相应的工伤、医疗、养老、失业等方面的社会保险责任;而民事关系中的劳动者,通过协商或根据劳务合同与用人单位确定待遇,但是通常情况下只获得劳动报酬。不同性质的用工关系,会对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和风险产生显著影响。

正如上文所述,平台经济的发展导致工作性质出现了从线下到线上、从固定到灵活、从单一到多元的变革。现实中,平台劳动者的工作模式非常复杂。有的劳动者仅为一家平台工作,有的则同时注册多家平台;有的劳动者提供长期稳定的网约服务,有的则只提供临时服务;有的劳动者为全职,有的则只是兼职;有的劳动者只提供一种网约服务,有的则同时提供多种服务。很难使用一种简单的标准对平台用工的性质进行区分。

一般来说,属于在线劳动力市场类别的零工经济从业人员,主要是那些知识密集型产业中的数据录入、图形设计、软件编码、翻译,以及提供法律咨询等职业的从业者,各个工作环节基本都在线上展开,类似于传统的独立承包商,在现实中他们也主要以民事合同与平台签约。而不少基于应用程序的按需工作类型的本地化零工从业者,其工作性质处于传统的雇员和自雇创业者之间,实质上是一种介于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之间的非标准劳动关系,与现行劳动法的“二分法”框架不匹配。当出现劳动相关的伤害和劳动纠纷时,由劳动者自行承担损失、显失公平的案例不断涌现,这也使得平台与劳动者的劳资关系成为被关注的焦点。这其中尤其以外卖骑手的劳资关系和权益保护最受社会关注。

早期的外卖平台主要通过直接雇用骑手提供配送服务,并辅以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基本全面受到劳动法的规制。随着业务的发展,为降低用工成本,同时也为了吸纳更多的劳动者加入,互联网平台希望避免与骑手建立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1]由此也涌现出了“趣活”“好活”等一批专门从事招聘和管理骑手的人力资源管理公司(或称劳务外包公司)。外卖骑手一般分“专送”和“众包”两类。“专送”骑手是外卖平台配送的“主力军”,外卖平台通常将配送业务打包之后外包给劳务公司进行配送,并由公司向骑手支付劳动报酬、购买相关保险。专送骑手与外包公司之间以劳动关系或民事关系签约。就“众包”骑手而言,他们是外卖平台调节运力的重要力量,骑手工作的灵活度更高。管理骑手的众包服务公司与骑手之间以民事关系签约。对以民事关系签约的骑手,劳务公司以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为骑手提供工伤和职业病方面的赔付,但不提供社保缴纳。

可以看出,与早期直接雇用骑手的方式相比,外卖骑手在法律意义上的用工性质已经发生了巨大改变。根本原因在于,外卖骑手规模大幅扩张,外卖平台需要通过劳务外包方式来达到控制用工成本与转移用工风险的目的。劳务外包方式虽然控制了用工成本,但用工风险并不会凭空消失,劳务外包公司或众包服务公司为了规避风险,会将相关业务继续分包和转包,直到最后由骑手自行承担。劳务外包公司将骑手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案例,正是规避风险动机下出现的一种极端情形。[2]

在后文中,我们将集中分析出现这种劳资关系变化的深层次原因,以及对劳动者权益保障带来的挑战。

平台经济下劳资关系的理论分析

企业的生产组织形式是讨论劳资关系的前提。罗纳德·科斯的公司理论认为,企业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企业组织生产,可以节约通过市场采购产生的交易费用,而企业的边界取决于企业组织成本与市场交易费用之间的权衡。大企业尽管内部层级复杂、组织成本高昂,但通过命令的方式组织生产,保证了各个生产环节的协调配合,克服了市场采购所伴随的众多不确定性,提高了生产效率,成为工业时代前沿科技产品的主要生产者,并涌现了以福特、波音、IBM等为代表的大型企业,不少行业都出现了纵向一体化的趋势。[3]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尤其是平台经济模式的成熟,市场里各经济主体之间的沟通协调变得更加容易,交易费用呈现下降趋势,许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及供应过程被分解,呈现出细碎化、外包化的特点。与此同时,政府对大企业的管制、高昂的税费负担,以及科层结构带来的组织成本,也促使许多企业选择“瘦身”,裁减非必需人员,进行扁平化改革,将非核心工序外包。以外卖餐饮为例,由于需求呈比较明显的随季节和时点波动、配送路线随机化等原因,维持固定的配送运力对餐饮企业来说并不经济,外卖送餐服务往往会被外包。如果考虑到广告宣传、信息服务等亦不是餐饮企业的长项,可以看出,外卖餐饮的不同工序和相关服务被进一步细分和组合,最终由餐饮店、供应商、商场、外卖平台、骑手等分别承担。其中配送环节所涉及的信息服务、任务分配、实际执行,以及对骑手这一劳动要素的管理,也被分解和组合,并分别由外卖平台、劳务外包公司以及骑手承担。总之,数字技术的进步,促进了生产工序的分解、分包以及相关经济主体承担的工作任务的重新组合,加速了去公司化、去组织化的进程,并成为提高效率、满足需求的必要手段。这种由技术进步导致的生产组织形式的结构性变革,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平台企业在变革中应运而生,利用技术进步推动企业组织形式的创新,改造了不少传统行业,创造了新需求,也赚取了不菲的收益。

以此为基础,就不难理解平台经济下劳资关系发生的变化。正是因为数字技术的进步导致工作性质和企业生产组织形式的变革,使得传统的“雇主—雇员”关系正在逐渐被自雇的独立承包商以及处于传统的雇员工作和独立承包商之间的零工取代,这是一种结构性的变革,需要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及政策制定者直面。从理论上来说,生产组织形式的分散化和去公司化,也必然伴随着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的去公司化。如果不顺应这种趋势,而按照强化劳动关系的思路去解决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例如要求包括外卖骑手在内的全部零工从业者按照“雇主—雇员”关系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一刀切地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的标准要求独立承包商(如个体户)和零工从业者缴纳社保,就可能大幅提高用工成本、给劳动者或消费者造成额外负担,不利于扩大就业和创业,并阻碍生产和组织方式的进一步创新。

上文已经指出,在我国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二分的劳动法律框架下,以零工为代表的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界定与相关权利义务的规定处于模糊状态。当出现涉及劳动关系界定的争议时,解决问题的一般手段是认定为劳动关系或是民事关系,并套用现有法律制度加以规制。关于何种情况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学界和法律实务界运用的理论依据是劳动从属性标准。[4]在法学视角下,劳动相对于资本的从属性是劳动立法的出发点,也是判定劳动关系的核心,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基本属性和独有特点。[5]王全兴在比较“二分法”和“三分法”法人的内涵和外延后发现,“人格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既是从属性外延不断扩大的过程,也是劳动法适用范围的延伸过程。[6]在实际的司法判例中,由于平台用工模式灵活复杂的特点,从属性与独立性往往不容易判断,导致常常出现两极分化的裁决结果,以及同事不同判的现象。一般而言,针对单纯诉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其裁判结果往往认定为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涉及工伤认定及赔偿的案件常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7]

通过从属性来判定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并进而套用现行劳动法律进行规制,只是权宜之计。调整现有的劳动法律制度,以及对劳动者权益保护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进行相应改革,探索新的服务模式,使其能够适应技术进步带来的劳资关系的变化,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一些学者认为,应当用“独立工作者”或“非独立合同工”等新范畴来定义这种非标准劳动关系,然后重新划分权利义务的范围,并进行相匹配的制度变革。例如,独立工作者可以拥有雇员的部分福利和保障,如工资福利、医疗保障、集体谈判的自由、基于工作任务的工伤保护等等,但是无法享受部分基于工作时间的福利,如加班工资、最低工资保障等。[8]至于养老保险,应当结合社保制度的改革(如明确个人账户的性质、便利异地转移等)[9],为具有灵活就业、非固定用工单位、非全职就业等特征的劳动者探索一套合理的缴费分摊制度。[10]

平台经济下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政策现状

目前,世界各国均面临对平台劳动者的工作性质进行界定的问题。西方国家大部分采用“三分法”。欧盟法院最近正在不断扩大“工人”(worker)这一概念的内涵,不再将其限定于传统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在加拿大,一些省份在集体劳动法中扩大解释了雇员的概念,扩张适用的主体主要是经济依赖承揽人,也就是说主要根据经济从属性的强弱来判断平台工人是不是平台企业的雇员。[11]2020年1月在美国生效的《加州零工经济法》,将过去用来区分零工劳动者究竟是雇员还是独立承揽人的Borello检验标准改为ABC检验标准,而新标准的实施更加有利于将零工劳动者认定为雇员。[12]2021年2月,英国最高法院将优步司机界定为“员工”(worker),这一界定将其定性于雇员(employee)与自雇者(self-employed)的中间形态,可受到劳动法的部分保护(如最低工资、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等)。

西班牙的做法比较特别,其在2021年通过了一项法案,又被称为“骑手法”,否定了全盘“自雇”的模式,一刀切地要求外卖平台与所有外卖小哥建立正式雇佣关系,确定固定工资和权益。其实际后果有待观察,但短期内已经导致英国外卖公司Deliveroo从西班牙退出,旗下3000名外卖员失业。其他平台一方面大幅缩减外卖员人数,另一方面让外卖员拥有更高自主性,例如自主提高配送价格,选择配送距离,以及自主选择配送时间等措施。可以预计,这些措施将会导致配送成本上升,并可能将上升成本转嫁给消费者。

关于我国平台用工的定性,现实中存在很大争议,相关劳动法律也尚未进行调整,但近年来有关部门已经陆续出台了一些改革劳动者权益保护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保护平台劳动者权益的政策。以网约车平台为例,交通运输部、工信部、公安部等七部门联合颁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11月施行)第十八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基本认可了平台与劳动者之间劳资关系的多元化。2019年12月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大力支持灵活就业并明确提出“启动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这一重要的信号表明我国将会在传统的社保体系之外寻求新路径去保障新业态劳动者的职业安全。2021年7月,人社部、发改委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其中特别强调了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以及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该意见正式引入了劳动“三分法”的概念,“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业态用工第一次正式出现在大众视野。随后,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这一意见主要针对外卖送餐员的劳动收入、劳动安全、社会保障、就业环境等,提出了保障其正当权益的全方位要求。

在2021年8月18日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人社部指出现阶段补齐劳动者权益保障短板的三方面工作包括:一是明确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最低工资制度保障范围,企业要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科学确定劳动者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合理确定休息办法;二是对企业制定修订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要充分听取工会和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公示告知劳动者;三是强化职业伤害保障。此外,在公平就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城乡居民保险等方面,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平台企业扩大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员工数量;对服务多平台的多元化零工就业者,鼓励按照城乡居民保险的标准参加医疗和养老保险;在不具备以上两种条件时,探索把五险一金进行分解,在不捆绑养老金和医保的前提下先缴纳其中最紧迫的部分,以便在不大幅度增加用工成本的基础上让灵活就业人员尽早得到最需要的保障。目前,广东等地开始试点允许平台企业为网约车、外卖、快递劳务等新业态从业人员单独缴纳工伤保险。

[1]许多外卖骑手为兼职工作,从业年限短(美团《2020年上半年骑手就业报告》显示,2020年上半年,36.2%的骑手送外卖的时间占自己所有工作时间的50%及以下;有调查发现,2019年有47%的骑手工作持续1年以内,2020年工作1年以内的骑手比例下降到43%,同时工作2年以上的众包骑手占34%),再加上工作地点变动频繁,导致他们希望尽可能以现金的方式获得全部报酬,而不希望劳动报酬被扣缴社保。

[2]参见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2021年发布的《外卖平台用工模式法律研究报告》。在大多数情形下,法院没有认定外卖骑手与平台存在劳动关系,且近年来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比例呈下降趋势。

[3]与此同时,小企业、集群化的生产组织方式也一直广泛存在,特别是在经济发展程度较低、劳动力相对密集、存在正规或非正规制度协调合约履行的一些地区和行业中,大企业并不占主导地位。

[4]胡磊.平台经济下劳动过程控制权和劳动从属性的演化与制度因应.经济纵横,2020(2):36—44.

[5]邓永辉.关于网约工的劳动关系确认和工伤保险研究综述.对外经贸,2018(9):109—110.

[6]王全兴.劳动法:第4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35—36.

[7]王文珍,李文静.平台经济发展对我国劳动关系的影响.中国劳动,2017(1):4—12.

[8]吴清军,张艺园,周广肃.互联网平台用工与劳动政策未来发展趋势——以劳动者身份判定为基础的分析.中国行政管理,2019(4):116—123.

[9]在社保统筹层级低、异地转移接续难、个人账户未做实的现状下,不少劳动者自身缺乏缴纳社保的意愿,希望尽量以现金方式获得全部劳动报酬。

[10]例如,按照每一单工作任务提取固定比例或金额,将缴费纳入个人账户,多缴多得并设定封顶线,可能是一种潜在的改革方向。

[11]班小辉.超越劳动关系:平台经济下集体劳动权的扩张及路径.法学,2020(8):160—175.

[12]涂永前,王倩云.零工经济崛起与零工劳动者权益保护——来自美国《加州零工经济法》的启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20,34(5):87—99.

平台经济崛起对收入分配的影响

收入分配问题是当前全球各国共同面临的重要问题,也与平台经济的治理密切相关。过去20年以来,受益于优厚的税制和宽松的监管环境,欧美国家一些大型互联网科技公司崛起。以成本加成的增幅来衡量,其垄断程度不断强化,这也助推了贫富差距的扩大。有学者研究发现,贫富差距的扩大几乎与经济中的一切矛盾,例如赤字、债务、违约、低生育率、低增长、低通胀、低利率、价值观混乱等相关联。近年来,监管政策出现了转向,欧美多国除了纷纷实施税制改革以缩小贫富差距外,还启动了针对大型科技企业的反垄断与严监管。

整体而言,平台经济的崛起,既可能通过增加就业与收入机会改善社会的整体收入分配状况,又可能通过改变劳资双方的力量对比,以及扩大行业、地区之间的差距而对收入分配状况产生负面影响。

平台经济发展对收入分配改善的正面作用

一些研究认为,平台经济的发展可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包括城乡和地区收入差距。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平台经济通过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尤其是灵活就业的机会,提高了低技能劳动者的收入,从而能够降低不平等。比如在当前的中国,平台经济对就业的创造和带动作用就比较明显。平台经济催生的大量新型就业岗位,加上零工经济就业者灵活就业的特征,使得劳动者多元就业成为可能,为许多低收入人群提供了更为广泛的获取收入的途径。此外,吴清军指出,平台经济采用的大数据计酬模式也改变了传统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模式,通过大数据精准计算劳动者在平台上的劳动给付,可以保障劳动者在收入上的公平性。[1]陈龙指出,平台经济对劳动者收入存在正面和负面的双向影响,其中正面影响体现在平台工作不存在拖欠工资的问题,且与年龄户籍无关的低门槛准入为广大务工人员提供了就业机会。[2]

与此同时,互联网与数字技术的发展改变了许多行业的生产流程和运营规则,降低了相关职业对所需劳动力的技能要求和工作门槛,为弱势群体就业赋能。例如,阿里巴巴的“云客服”,通过互联网技术远程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打破了传统客服行业对工作时间和地点的限定,而且云客服这一工作的技能可以通过简单的在线培训轻易获取,极大地降低了这一工作对于前期人力资本投入的要求(参见《阿里巴巴全生态灵活就业与就业质量研究报告》,2021)。虽然这一岗位并非为某一特定群体打造,但却凭借其拥有的独特优势吸引了大量有身体缺陷或行动障碍的人从事这一职业。近几年兴起的直播平台,为许多农民提供了足不出户获取收入的机会,这也为农村的脱贫工作与留守儿童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的思路。“村播”是与乡村内容相关的直播形式的简称,淘宝直播平台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3月底,全国共有6万多名农民成为农村主播(参见《淘宝直播就业测算与新就业形态研究报告》,2020),帮助当地销售土特产品,不仅提高了当地农户的收入,而且推动了农产品供应链的升级。

此外,平台经济的发展还通过为消费者(尤其是中低收入消费者)提供更为便利、实惠的商品与服务,提高了消费者的福利水平,这也是收入分配方面不容忽视的变化。互联网平台的崛起,改造了许多传统的产品或服务业态,让其以更有效率的方式提供给消费者,同时还催生了许多新的产品或服务业态,极大地拓展了消费的边界。例如,传统出租车行业使用巡游接客的方式来实现供需匹配,效率比较低,打车难成为长期困扰城市居民的问题。网约车平台的出现极大地提高了打车服务的效率与服务水平,实实在在地提升了普通消费者的福利。又如,外卖平台的出现则改变了传统的餐饮消费习惯,催生了新的外卖服务业态,使消费者可以足不出户享受餐饮产品。这些产品和服务供给方式的改变,可以直接起到改善消费者福利水平的作用,尤其对于中低收入群体的影响更大。

平台经济对收入分配的潜在负面影响

也有一些研究认为,平台经济对社会整体收入分配的影响是负面的,会导致社会收入分配的两极分化,不利于缩小地区收入差距。首先,不少理论与实证研究表明,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在短期内会降低劳动收入份额、提高资本收入份额。基于全球56个国家的数据研究发现,信息技术的进步将导致大多数国家中的劳动力收入份额出现下滑。[3]而与之相对的是,资本报酬在经济收入中的占比持续升高,更多的财富集中到少数资本所有者手中,最终加剧了资本所有者和一般劳动力之间的收入差距。本泽尔等通过构建两阶段世代交替模型发现,随着时间的推移,人工智能生产率的提高会使资本在国民收入中的份额上升,而劳动所占份额不断下降。[4]邵文波和盛丹通过构建异质性企业模型讨论了信息化与中国企业吸纳就业下降的关系,并用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进行了验证,发现信息化的发展会带来劳动收入占比的普遍下降。[5]郭凯明曾通过建立一个多部门动态一般均衡模型,指出人工智能相关技术的提高,会促使生产要素在产业部门间的流动,从而导致劳动收入份额的变动。[6]余玲铮等基于广东企业调查数据实证研究发现,由于机器人促进劳动生产率的增幅高于工资率的增幅,从而使劳动收入份额下降。[7]

其次,由于平台经济具有明显的规模效应,大部分互联网细分行业在经过激烈的市场竞争后,会形成一两家平台占主导的市场格局,从而出现垄断。如果垄断者利用垄断地位持续获取超额回报,会对整体社会福利造成损害。例如,为了在竞争中胜出,许多平台在早期会利用资金优势为供需双方提供高额补贴,以获取尽可能大的市场份额;等市场地位稳固后,平台则会逐步取消相关补贴,具体表现为网约车或外卖费用大幅上涨、骑手和司机分成下降、平台商户面临的营销费用提升等,这些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人们对平台经济的担忧。怀特认为,数字经济为少数垄断组织或个人提供了更大的利润和回报,而大多数人却为了一般的收入辛勤工作,从而使市场上的不平等变得更加明显。[8]谢富胜等通过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分析,指出平台经济会导致不稳定的就业和工资。[9]数字平台通过对交易途径和数据的垄断,使劳动者除了出卖劳动力、“自愿”延长劳动时间外别无选择,而且平台通过灵活性规避了正式的劳动雇佣关系,将风险和成本全部转嫁给了劳动者,造成其收入的不稳定。陈龙根据田野调查指出,在一两家互联网平台独大的市场格局下,奖惩比例出现严重失衡情况,好评奖励被取消,而差评处罚却更加严苛,这种转变不利于劳动者的收入增长。[10]

再次,正如前文所述,平台经济中的劳资关系不同于传统的二分法框架下的劳动关系或民事关系,劳动者权益保障体系未成形,此时平台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很有可能诱发收入分配恶化。更进一步,平台通常是包括算法在内的各项规则的制定者,而平台劳动者只是各项规则的遵从者,难以与平台获得平等对话的权利,因此在利益分配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李胜蓝和江立华指出,平台劳动者虽然是被灵活的工作时间吸引,但在追求自由的过程中,却会被平台以算法束缚,并没有真正掌握劳动时间和收入,反而成为资方加快获取利润的重要源泉。[11]哈利迪指出,为平台工作的自由职业者与雇员不同,平台通过剥夺相关的自由而把平台劳动者当作雇员,但在产生相关的风险时却把他们当作自由职业者,并且数字平台获得垄断地位可能会对其劳动者的收入造成向下的压力。[12]

最后,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客观上增大了行业、城乡、地区间的发展差距。在行业层面,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9年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与软件业在所有行业中平均工资最高,达到161352元,是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90501元的1.78倍,相关行业的高速发展在客观上会拉大行业间的收入差距。在城乡与地区差距层面,数字经济的发展具有较强的规模效应,大部分互联网公司集中于北上广深杭等少数城市。赵新伟、王琦利用2010—2019年我国31个省份的面板数据,研究发现中国三大地区数字经济发展空间分布并不均衡,存在明显的地区差异。[13]段博等选取了中国284个地级市的有关数据,对数字经济影响地区差距的传导机制进行了检验,发现数字经济、制造业集聚和地区差距的空间分布均呈现“东强西弱、南强北弱”的不均衡特征。[14]魏萍和陈晓文利用2010—2016年省级面板数据,实证检验了数字经济对城乡收入差距产生的影响及其空间溢出效应,结果表明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本地区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网普及会拉大本地区的城乡收入差距。[15]

对潜在负面影响的分析

新工作替代旧工作使部分劳动者失业

平台经济发展可以看作一种具有很强破坏性的创新活动,必然会导致较大的结构调整成本。平台的崛起,冲击了一些传统产业,导致了部分就业机会的消失。例如,在网约车平台兴起的早期,传统出租车司机因利益受损,曾一度进行激烈反抗,并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因为担忧社会稳定而延迟向网约车发放牌照。

传统就业机会的消失和新就业机会的出现,是技术进步导致的全球性的结构性变革,无疑会带来短期的阵痛。在此过程中,低技能、弱势群体的利益往往受损。由于这种工作的变革在很大程度上是高效率对低效率的一种替代,劳动者和企业也会做出调整,适应变革。例如,随着网约车的发展,平台精确匹配提高效率的优势显露无遗,传统的巡游出租车司机大都主动或被动地适应了这种变革,各地的管制方式也在不断调整,传统巡游出租车与网约车之间的冲突大大弱化。对政府而言,好的管制应尊重客观规律,顺应变革,而非阻碍创新。

面对结构性转型的阵痛,应当着眼于在发展中解决问题,即一方面鼓励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另一方面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让发展的红利惠及受损群体。为此,应当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支持在平台经济发展过程中受到冲击的群体维持生活水平,实现工作转型。如果这些人不能平稳地转到新的就业岗位,或者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很可能会造成社会矛盾,甚至阻碍平台经济的发展。近年来,一些国家民粹主义势力抬头,全球化政策出现逆转,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受到冲击的部分工人与企业没有得到适当的补偿,这些教训值得中国借鉴。

劳动收入份额下降

以法国经济学家皮凯蒂的《21世纪资本论》为代表的系列研究指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各要素的收入分配中,劳动收入的份额出现明显下降。这是一个全球性的趋势,中国并非其中的例外。劳动收入份额下降的原因,则包括长期的产业结构变动、全球化、税制结构等因素。例如,从经济发展规律来看,劳动收入份额会呈现U形变化趋势;从经济波动规律来看,经济下行期劳动收入份额提高,这两点都可以同时解释金融危机之前劳动收入份额的下降和金融危机之后劳动收入份额的上升。另外,数字经济、平台经济所代表的是一种技能偏向型的技术进步,主要提升了对高技能劳动力的需求,因此带来了高技能劳动力技能溢价的不断上升,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剧不平等。总之,很难将这种全球性的劳动收入下降的长期趋势与短期内的平台经济、大型科技企业的崛起建立直接因果关系。与其说数字技术的发展是劳动收入份额下降的原因,不如说两者都是技术进步的结果。

平台获得垄断地位后损害社会福利

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涉及不正当竞争,并可能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嫌疑。应该认识到,这些问题并非平台经济所独有,是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领域需要持续面对的问题。在运用法律法规进行监管方面,可参考本书其他章节的分析。

算法助力垄断

互联网平台高度依赖以效率优先为主要准则的算法,所谓“算法霸权”“算法辖制”等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零工劳动者虽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长度方面有较大灵活性,但在工作任务、报酬福利等方面对平台有较强的从属性。平台经济的崛起使许多创业者成了“平台依赖型创业者”,失去了传统创业活动的自主性。互联网平台的算法设计,本质上是为了平衡商家、消费者、零工等各方,以及平台自身的利益。以外卖平台为例,在发展早期,为了尽可能获得更多的消费者,算法会倾向于消费者的利益,而往往不利于商家和骑手。骑手在平台算法规则的引导下越跑越快,事故风险上升。所谓“困在算法里的骑手”等说法,引发了大众的关注。

由于很难通过法律法规对算法进行事前详细规定,有必要采纳多元治理的思路克服所谓的“算法霸权”问题。贾开指出,在算法管理方面要提升透明度和规则制定的包容性,吸收来自劳动过程中的反馈,适时调整算法。[16]此外,应当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发挥行业协会、工会的作用,鼓励当事方定期协商。最后,实施算法审计也是进行算法治理的手段之一,这方面可以参考本书其他章节的分析。

行业、城乡、地区间的发展差距扩大

不可否认,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客观上增大了行业、城乡、地区间的发展差距,但这是技术进步和城市化进程中必然出现的现象,是规模经济、集聚效应发挥作用的结果。

总之,社会关注的与收入分配相关的诸多问题其实是技术进步导致的全球范围内广泛存在的问题。现实中,平台经济由于处于技术发展的前沿,且连接了消费者、商家、劳动者等多方,因此成为被关注的焦点。如果因此而限制平台的发展,会挫伤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不利于“做大蛋糕”,因而也就无法达到改善收入分配的目标。

[1]吴清军.平台经济的新生产要素、新组织与新就业——以网约车市场为例.新经济导刊,2020(3):29—35.

[2]陈龙.平台经济的劳动权益保障挑战与对策建议——以外卖平台的骑手劳动为例.社会治理,2020(8):22—28.

[3]L. Karabarbounis, B. Neiman“, The Global Decline of the Labor Share”, 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2014, 129(1): 61—103.

[4]S. G. Benzell, L. J. Kotlikoff, G. LaGarda, J. D. Sachs, “Robots Are Us: Some Economics of Human Replacement”, National Bureau of Economic Research Working Paper Series, No.20941, 2015.

[5]邵文波,盛丹.信息化与中国企业就业吸纳下降之谜.经济研究,2017,52(6):120—136.

[6]郭凯明.人工智能发展、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与劳动收入份额变动.管理世界,2019,35(7):60—77,202—203.

[7]余玲铮,魏下海,吴春秀.机器人对劳动收入份额的影响研究——来自企业调查的微观证据.中国人口科学,2019(4):114—125,128.

[8]A. White, “A Universal Basic Income in the Superstar (Digital) Economy”, Ethics and Social Welfare, 2019, 13(1): 64—78.

[9]谢富胜,吴越,王生升.平台经济全球化的政治经济学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19 (12):62—81,200.

[10]陈龙.平台经济的劳动权益保障挑战与对策建议——以外卖平台的骑手劳动为例.社会治理,2020(8):22—28.

[11]李胜蓝,江立华.新型劳动时间控制与虚假自由——外卖骑手的劳动过程研究.社会学研究,2020,35(6):91—112,243—244.

[12]D. Halliday, “On the (Mis)classification of Paid Labor: When Should Gig Workers Have Employee Status?”, Politics Philosophy&Economics, 2021, 20(3): 229—250.

[13]赵新伟,王琦.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空间演进及地区差距分解.统计与决策,2021,37(17):25—28.

[14]段博,邵传林,段博.数字经济加剧了地区差距吗?——来自中国284个地级市的经验证据.世界地理研究,2020,29(4):728—737.

[15]魏萍,陈晓文.数字经济、空间溢出与城乡收入差距——基于空间杜宾模型的研究.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2(3):75—88.

[16]贾开.算法可以中立吗?——“零工经济”的新可能.文化纵横,2021(4):117—124,159.

政策建议

总体来看,平台经济代表着一种先进的生产组织形式,而伴随平台经济发展出现的劳动就业、劳动者权益保障和收入分配方面的一些问题,是技术进步带来的全球劳动力市场结构性变革的结果,是制度配套不能适应技术进步和生产组织形式变革所产生的摩擦,不能因此而否定平台经济的积极作用,而是应该着眼于在发展中解决问题。为此,本章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第一,在平台治理过程中,针对因为不正当竞争和垄断导致消费者和平台劳动者权益受损失等问题,应该通过完善监管体系、倡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等加以纠正。一个可能的途径是逐步建立起相关行业协会和零工工会,担负起行业自律、劳动者权益协商,以及教育引导消费者的积极作用。

第二,调整现有的劳动法律制度,对劳动者权益保护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进行相应改革,开辟新的服务模式,在顺应技术进步带来的变革、不增加经济运行成本的同时,保护好劳动者权益。目前平台工作模式复杂多样,传统的劳动法律有关劳动关系和民事关系的“二分法”已经明显不适于平台工作的发展现状,需要使用新的范畴来重新界定这种非标准劳动关系。例如,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关于独立工作者的界定,并以此为基础重新划分劳动者和平台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并进行相匹配的制度建设。

第三,调整现有社保制度,建立起适用于平台经济发展的劳动者权益保护网。传统的劳动关系与社保制度是基于工业经济时代的特征而制定的,二者存在明显的绑定特征,而这与平台经济时代下灵活用工的特点不符。将社保与劳动关系“解绑”,并为具有灵活就业、非固定用工单位、非全职就业等特征的劳动者建立起合理的费用分摊制度,能大大拓宽城镇职工社保体系的覆盖范围。

第四,加大一般意义上的收入分配调节手段的力度,包括完善弱势群体的保障体系,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以提升劳动要素的流动性,通过土地制度改革提升农民财产性收入,加大公共教育投入力度以提升低收入群体的人力资本水平,完善资本相关的税收制度以避免税收出现累退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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